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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动合同,佛山职工签了也无效!

2017-08-24 佛山工会


假如劳动合同包含

“霸王条款”、“不平等协议”等

就一定生效的吗?


那可未必哦!

有几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今日就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吴某家住在沙头,于2011年7月入职九江A制衣厂内担任文员,每月工资2500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工作地点在沙头英明,但同时约定A制衣厂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吴某必须服从。


2015年1月,A制衣厂因经营发展需要将厂房搬迁至九江镇南村。两地相距30公里。吴某对A制衣厂变更工作地点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A制衣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2500×4个月)。




约定A制衣厂有权调整工作地点

而吴某必须服从吗?

企业搬迁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裁决A制衣厂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分析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地点。此类约定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工作地点应当如实告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须协商一致等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无效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变更工作地点的,如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中,A制衣厂搬迁距离30公里,而吴某住所靠近原工作地址,此番调整工作地点给吴某履行原合同造成实质影响,A厂不能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法理由。



A制衣厂应就变更合同履行地点与吴某作充分的沟通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的规定,应按吴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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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佛山工会  

素材来源 | 佛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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